关于莞香资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变更旗下基金合同的公告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并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指引》第十七条的,应在实施之日前按《运作指引》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就相关基金产品(详见列表),根据《运作指引》要求,现将基金合同(含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同变更文件,变更文件包括通过补充协议、征询函、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的文件,每一个私募基金的前述文件以下统称为“《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做出如下变更,具体如下: 一、根据《运作指引》第十七条修改以下内容: 自2024年8月1日(含)起,为修改以下内容:删除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范围”中,删除以下投资标的(如涉及,具体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收益凭证、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投资品种及其所对应的投资限制(如有)/自有风控措施(如有),具体变更内容以本公告附件中的新基金合同为准。 二、根据《运作指引》规定的其他修改内容(如有)。具体基金产品对应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管理人官方微信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莞香资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盖章) 2024年07月24日 相关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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