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监管体制惯性巨大 私募基金纳入犹存变数

  私募基金 是否纳入《基金法》?今年7月公开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一读稿”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清晰的信号,反而让业界更为困惑。

  所谓“一读”,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审议。去年年初,《基金法》修订草案曾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彼时业界拿到的版本向着把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重新解释“证券投资”的内涵,从而覆盖除了二级市场股票、债券之外的其他类型证券投资,甚至包括证券化的艺术品、红酒等;基金组织形式的外延也被扩大,除了契约型,还包括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

  然而这些内容在上述“一读稿”中却不复存在。按照参与《基金法》修订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的说法,采取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方式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PE),以及采取信托方式的“阳光私募”都“不直接纳入《基金法》”。这两类投资工具正是在我国被称作“私募基金”的最主要的两种形式。

  监管权之争隐现

  朱少平近日以《基金法修订不改变当前基金业管理体制》为题在媒体撰文,详细解释了“一读稿”的变化。这篇文章与朱少平此前在公开场合就《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发言相比,有着显著的区别。他不再提及“证券投资”的范围,而是多次提到“管理体制”。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和阳光信托在“一读稿”中都不纳入《基金法》,“不改变当前的管理体制”,朱少平认为修法的难度“并不太大”。

  按照“当前的管理体制”,私募股权基金并未正式纳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但已经试行在发改委备案,另外地方金融办对当地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业承担一些引导和服务工作。事实上,发改委曾针对股权基金的一个分支——创业投资基金出台过一个暂行管理办法,在当前涉及私募股权基金具体投资行为的产业政策有直接的话语权,甚至在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问题上,发改委也与其他部委保持着密切的沟通。

  而习惯上所称的“阳光私募”,本质上是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债券的资金信托,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朱少平表示,虽然“阳光私募”与传统意义上的契约型基金非常类似(同为信托关系),但是“因为体制不同,也不直接纳入《基金法》中”。

  由此可以看出,《基金法》修订案一读稿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之前征求意见版本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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